银川市民马女士询问:我在某二手交易平台发布了产品出售信息后,有买家通过平台联系我,随后我们加了微信好友并达成了买卖协议。但当我把货物寄给买家后,他以“需要使用一段时间验货”为由拒不支付货款。我该怎么办?
西夏区人民法院回复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469条、第491条规定,当事人通过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达成买卖合意,且内容明确具体,应视为合同成立并生效。马女士和买方虽然脱离二手交易平台完成后续交易,但双方通过微信约定货款金额、发货方式等关键信息,意思表示真实,达成买卖合意,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,马女士可依据微信聊天记录、物流发货凭证及收货确认记录等证据,向法院起诉,请求买家支付货款。 (跑腿记者 张适清)